环保执法力度6台吹塑机,7台粉碎机,加未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苏奥传感公告编号:-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山奥力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奥力威”)近日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83第5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年12月6日、12月7日对昆山奥力威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昆山奥力威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吹塑机6台、粉碎机7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昆山奥力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昆山奥力威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吹塑机6台、粉碎机7台的行为处罚款一千七百五十元整;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对昆山奥力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整。总计对昆山奥力威处罚款二十七万一千七百五十元整。二、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司高度重视并督促昆山奥力威执行处罚决定并按期缴纳罚款,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处罚和教育,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对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从本次行政处罚中吸取教训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管理力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三、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控股子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12月修订)》第10.5.1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四、备查文件1、《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83第58号)特此公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3月21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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