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流言粉碎机系列之八解除无固
今天这个流言,怎么说呢?似乎对,又似乎不太对。这里的错位,更多的是理想的条规和现实的惨烈形成的火花四溅的碰撞吧。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高,成本大,等于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特征就是没有合同终止日期。这种设定一上来就给人一种悠远绵长的感觉。在我国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确是奇葩的存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里是没有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
民事法律体系中,将没有合同终止日期的合同称之为“不定期合同”。这种合同没有终止时间,但法律后果却是随时可以终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不是这么个样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设计,无固定期限没有合同终止日期,理论上只有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产生,合同方得终止。其他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44条)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如果企业坚持不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应该就剩下劳动者死亡或退休了吧。于是乎,坊间一片哀鸿。从理论层面上来说,这种幽怨实际上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劳动合同的终结有两种情况,合同终止是一种,合同解除是另一种。
整个劳动合同法,从第三十六条一直到四十一条都在描述劳动合同的各种解除可能。其中:
/1、双方合意解除1种(36条)
2、劳动者自由意志解除2种(37条)
3、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5种(38条)
4、劳动者过错导致合同解除6种(39条)
5、非劳动者过错但劳动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合同解除3种(40条)
6、经济性裁员3种(41条)
林林总总20种原因。其中劳动者意志占主导地位的有8种,用人单位主管意志左右的12种。这个和是不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区!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是否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影响。
《劳动合同法》同时还规定了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这些事由发生,即使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要顺延到上述情形消失。从这点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并没大区别。
再深入一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在某些情形下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则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有一年算一年。这个和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木!有!区!别!
总结下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差别,其实只有一项,就是少了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少了这个就辣么重要?
其实,主要是少了这个手段,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就需要显得很有技术要求了。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争议的处置中,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是要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收集过证据的伙伴们都知道,那简直不是人干的事儿。搞得和刑事侦查大队似的。唯独这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没那么大压力。毕竟。合同到期日一经确定,就是客观的存在。只要历史的车轮碾压到那个点上,该发生就可以发生了。而且,这个节点只要愿意,一天都可以。
当然了,市场选择的结果是,1年。年以前(《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的合同是不是大多数都是一年的?因为长了似乎没必要啊。反正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无因的,随时的,不受合同期限束缚的,你让企业有啥动力去给自己套上一个长期合同的枷锁?
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可是要“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啊。所以,一切就显得自然了。
《劳动合同法》通过鼓(qiang)励(zhi)的方式来让更多的劳动者来享受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恩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而且,全国大多数地方对第三项解读为,劳动者在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后,只要没有第39条、第40条第1、2项情形的就获得完全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七个字是怎么被吃掉的,笔者并不是太理解。
总之,这些地方,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用人单位本着任何原因续订了这份合同,其事实上就是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道理很简单,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有39条、40条第1、2项情形的,是不是合同到期,是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啊。而且有39条情形的还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所以,结论就是,不要挣扎了,就签吧,反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多的是给劳动者一个长期雇佣的承诺。你只要不犯错,你只要还有利用价值,只要公司不垮,公司是会一直一直一直和你在一起的。
◢系列回顾:
系列之一: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没有提前通知,就要给"代通金"?
系列之二:面试时应当如实作答用人单位提出的所有问题?
系列之三: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补偿义务
系列之四:当年入职的员工没有年休假,且年休假过期不使用的,视作放弃
系列之五:女职工在三期之内,企业不能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
系列之六:加班,只要换休就可以了?
系列之七: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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