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男子支付10万元定金欲买设备,卖家却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 定金、订金通常作为诚意金的形式广受交易主体青睐。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对定金、订金的适用规则分不清,一字之差,却有着天壤之别。
案情还原年12月10日,家住增城区永宁街的郑先生在网上找到河南某公司买了一台粉碎机械设备,双方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河南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完成发货,郑先生预先支付10万元定金。
当天,郑先生向河南某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河南某公司迟迟不发货,郑先生多次打电话催,河南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郑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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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跃律师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的李朝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以及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郑先生可要求河南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在本案中郑先生向河南某公司订购一台粉碎机械设备,并且签署了买卖合同,且也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河南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郑先生可要求河南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在此,李朝跃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定金,是指交易双方主体为了保证交易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另外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而订金作为交易中的一种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并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所以作为交易主体的购买方,在签署合同时,尽量使用“定金”而非“订金”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交易对方违约,可立即启动定金罚则,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今日精选重要!广州发布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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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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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陈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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