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污染环境案尘埃落定各领其刑并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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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矿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马某强、马某云、朱某照、张某、黄某5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至此,马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案尘埃落定。

原审判决认定,年5月至11月,马某强租赁嘉峪关市峪泉镇田生福大院和嘉峪关市嘉玉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院,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伙同张某、马某云、朱某照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瓶进行炼铅对外销售牟利。其中年11月,马某强、马某云、朱某照合伙期间,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瓶.吨进行拆解炼铅。期间,张某帮助购买联系部分废旧铅蓄电瓶,黄某受雇开车拉运所拆解的电瓶和过磅等工作。后公安人员在田生福大院内查获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瓶82.5吨、已拆解的电瓶外壳.92吨、已粉碎的电瓶外壳颗粒8.08吨、拆解的铅板15.86吨、倾倒的电瓶电解液45.6吨。经检测,该院内倾倒电瓶电解液的渗坑内的液体具有强酸性,该院内及渗坑内的土壤呈酸性,铅、锌污染明显。

另查明,处置被上述五被告人污染的相应土壤,以及炼铅过程中产生的浮渣和底渣、铅冶炼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及炉体等危险废物的费用共计.09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有期徒刑四年、马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朱某照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判决五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危险物处置费.09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甘肃矿区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请求缓刑的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遂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嘉峪关中院

原标题:《5人污染环境案尘埃落定各领其刑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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